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不仅让这个春节过得“别有滋味”,也让各位企业老板“五味杂陈”。面对一再推迟的开工吉日,以及各种成本问题,企业老板们在计算利益得失时,还需谨慎因此带来的企业法律风险。
谦合谦律师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简单介绍疫情防控下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探讨企业应当如何应对疫情期间可能会衍发的法律风险。
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
需要说明的是,本节内容以重庆市人社局日前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为素材进行阐述,以下简称为重庆市人社局《通知》。在疫情停工期间,企业仍需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 . 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立法精神,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企业经营困难或其他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妥善与职工进行协商,尽量以职工辞职或协商一致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2 . 疫情期间仍应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重庆市人社局《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用的是“可以”,也就是可以低于约定工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企业如经营困难需变通处理的,应尽量取得职工同意,并留存相应的沟通、协商信息。
3 . 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重庆市人社局《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笔者认为,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延长的假期,虽然不是法定假日,但是也不应被通过安排年休假、调休、补班方式进行冲抵。因此,如需以年休假、调休、补班形式进行抵冲的,需与职工协商一致,并固定证据。在此期间,因政府允许,需要安排员工上班的需要支付加班报酬,加班费标准按照休息日加班的二倍标准支付加班报酬。
各地政府在国务院办公厅延长假期基础上又延长的假期,谦合谦律师认为各地发布的延长假期通知也属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也应当参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执行。
至于个别员工正在休的婚假、产假是否延长相应延长的问题,谦合谦律师同意劳达团队在《疫情下这几个重要劳动法知识点,你了解多少?》一文中的观点,延长假期是国家防控疫情的举措,不是给个别群体的福利,不能相应延长。
4 . 提前复工与居家办公问题
谦合谦律师认为,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各地政府防控政策,非经政府同意或承担政府安排的生产任务,不能提前复工,也不能要求员工提前上班。对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需向政府提出申请。否则轻则被警告或罚款,重则给予拘留;一旦出现疫情,还将被责令停产,并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可以居家办公的岗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是否支付报酬或确定新的薪酬待遇,同时要固定好证据。也可以按照前述标准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报酬。
5 . 疫情期间职工辞职问题
在疫情假期,职工提出辞职的,建议按照正常流程由职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为宜;不便书面报告的,务必留存固定好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形式,同时要求职工以书面形式签字快递至企业。
疫情期间,职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被行政拘留的,则需根据企业制定的制度进行执行,如果企业制度规定“被拘留属于严重违纪”且履行过民主程序,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没有相应规定,则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以合理方式与职工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以职工辞职形式。
二、业务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1 . 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本次疫情是突发事件,对合同的履行客观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如确因疫情的发生对合同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则可依法提起不可抗力免责请求。但是,疫情本身对合同的履行不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审查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
因此,如因执行疫情防控命令或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应尽快向合同另一方当时发送通知,将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或产品、支付款项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对方;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2 . 注意留存证据资料
在疫情发生后,应留存政府要求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转产的通知等文件(信息)或者道路被堵塞的照片、视屏等保存或保留;对因本人或职工在疫情中就诊住院或被隔离、留观的,可提供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用以证明自己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际履行合同。
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外贸企业,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如浙江省的外贸企业可以根据浙江省贸促会《关于受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事实性证明的通知》,及时向省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3 . 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
企业要及时向客户反馈受疫情影响情况,取得谅解;或及时了解客户单位受疫情影响情况,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情况,以便合理安排生产经营。作为购方单位,要通过该等沟通,及时了解对方受疫情影响的程度,判断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以便制定相应应急方案。
对于受疫情影响致使停业等而不能实际履行合同的,应积极与对方沟通,取得谅解,并请予合理的免责。比如对本次疫情中经济损失较大的旅游餐饮、宾馆酒店等行业,可以积极向房东协商请求减免部分租赁费。在“非典”时期,宾馆酒店、超市等经营主体因疫情遭受经济损失的,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减免租金的,法院经审理查证后,事由成立的均适当减免部分租金。
4 . 加大合同履行跟踪力度
合同履行跟踪是保障合同正常履行、保障合同权益的应有措施,非常时期尤其要落实好合同履行跟踪措施。对于合同相对方因受疫情影响能否正常履约、资信状况等,尤其需要予以了解知悉。建议企业在假期内将合同履行跟踪落实到人,指定专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详细跟踪具体合同的履行。
对于已经在途的货物,承担货物所有权风险一方主体应及时跟踪货物运输状态,避免货物在途毁损、变质、灭失等风险;对可能出现合同不能及时履行、完全履行的,应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必要时与对方沟通变更或解除合同;因疫情导致货物在途风险加大,接收货物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质检程序,对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因疫情而可能引发对方企业资金断裂、自信下降等经营困难的,应及时跟踪对方履约能力,必要时及时追回货物或应收款。同时,要完好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5 . 适时变更或解除合同
作为非给付货币一方当事人,如因疫情影响将无法依约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以至请求解除合同。给付货币一方当事人,如果经过与对方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履行合同,导致买受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将影响买受方对下游企业合同的履行,建议企业立即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如采取快递方式寄送的,须在快递面单上备注解除合同通知书字样并留存好快递底单。
三、疫情防控刑事风险防控
早在非典时期,两高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主要是从刑事案件角度,规定了严厉打击突发疫情灾害期间的20类30个罪名的犯罪行为,以下列举几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罪名。
1、非法经营罪定罪
销售型企业,一定要依法依规经营,不得借疫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否则,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2、诈骗罪
对于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依照诈骗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
防护用具、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4、虚假宣传罪
企业广告宣传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此外,企业家个人要依法经营规范生产,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自己或企业职工有疑似症状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如恶意隐瞒病情或拒绝、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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